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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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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生态环境,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经过调研,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

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10楼1002室,丽水市就业管理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若干条意见”字样;

二、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市就业服务中心,钟凌,电话:2119915

三、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13908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一)加强“员工银行”储备建设。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三)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开发基层岗位。2020年和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不少于50%。2020年,开发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农村水利、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基层岗位1000个以上,用于招录高校毕业生,确保其收入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省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就业见习求职支持力度。对因疫情影响暂时中断见习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招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后,可为其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对单位为其缴纳的见习期间综合商业保险费和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落实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对在丽高校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对在丽高校设立就业创业指导站,为在校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的,给予一次性10至15万元的建站补助,从建站第二年起,根据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期限不超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考核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

(七)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服务的,可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市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创业导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的,根据其服务情况和效果,按实际指导服务创业实体户数,每户给予创业导师不超过1000元补贴。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其中,市本级创业园按实际减免租金的50%给予运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认定类别的建设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为用人单位提供12个月以上劳务的农村居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网络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本级标准为5000元。调整重点人群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标准,市本级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已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下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统一按单位及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总额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创业担保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原有相关政策。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丽水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帮扶

(十)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补贴政策期满后,享受期限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统一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确定。调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统一按上一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回原籍应届“双困”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的,市区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发放失业保险金至退休年龄。“双困”高校毕业生是指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发新兴行业创业培训项目,建立本地化的创业培训目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培训管理平台等给予创业培训基础建设补贴。开展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大力开展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完成培训不少于3.3万人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建立“一企一策”服务机制。强化企业用工监,合理确定监测样本,充分运用监测数据进行形势分析、预警应对和指导服务。对监测排查中发现的重点企业实施“一企一员一策”跟踪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其他市级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请各地各部门将本意见与浙政办发〔2020〕19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不折不扣抓好落实。本意见施行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4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涉及国家、省规定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rs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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